教育
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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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社公學校賞狀
臺灣總督府於明治31年(1898)7月發佈「臺灣公學校令」,8月16日接著以府令第七十八號公佈「公學校規則」,規定「公學校以施行德教於本島人子弟,傳授實學,俾養成國民之德性,同時使其精通國語(日語)為宗旨」,修業年限為6年,課程為修身、國語(日語)、作文、讀書(兼漢文)、習字、唱歌及體操等。埔里社國語傳習所遂於明治31年(1898)9月30日廢止,所有學生、教學設備與新用地移交給10月1日新設立的「埔里社公學校」。圖為大正10年陳春麟就讀埔里社公學校第一學年所獲得的學業品行優等方正的賞狀,見證埔里社公學校時期的教育歷史。
文物普查編號:54554-G-376485200A-10500C00S02-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