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收費說明

時間:2014/10/15 上午 08:55:39

請遵守下列南投縣埔里鎮立藝文中心場地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推行文化設,倡導正當藝文活動,並使用埔里鎮公所藝文中心演藝廳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發揮社會教育功能,達成提昇文化水準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場地係指埔里鎮公所藝文中心演藝廳。

第三條 本場地管理單位為埔里鎮立圖書館。

第四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埔里鎮公所申請使用:

(一)、舉辦戲劇、音樂、舞蹈及電影等文化活動者。
(二)、舉辦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及專題講座。
(三)、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經向埔里鎮公所申請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

第五條 凡舉辦有關文化及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本場地:

(一)、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二)、有損本場地建築及設備之虞者。
(三)、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四)、其他經埔里鎮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六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備或器材者,應繳納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設備、器材使用費;其收費辦法,由埔里鎮公所另定之。

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埔里鎮公所申請,經核准使用者,場地使用管理費應於使用前三日以現金繳清,逾期以棄權論。

第八條 使用本場地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按重置價格負責賠償。未經管理單位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燈光、音響、電源、貓道、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後辦理。使用本場地燈光、音響、電源、貓道、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設備(施),應由專業(責)人員擔任該工作,並應佩帶(掛)相關安全工具、索、帽、…等,如不熟悉場地,應告知本所管理人員協助處理,不得逕自使用;管理單位應將上述規定告知使用單位,如未遵從上述規定,進而衍生危險意外情事時,由 使用單位自行負責。本場地器材及設備不得外借使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費使用本場地:
       (一)、政府機關舉辦之國家慶典或國家紀念日活動。
       (二)、本鎮各機關、學校舉辦之全鎮性活動。
       (三)、埔里鎮公所主辦或與公所合辦之各項活動。
       (四)、文建會辦理之活動或文建會推薦之表演團體或個人。
       (五)、曾擔任埔里鎮公所駐館音樂家及南投縣政府當年度甄選之優良演藝團體或個人者,年度內得申請乙次免費使用本所演藝廳。前項各款規定以不收入場費者為限。

第十條 公部門、學校或具聲譽團體之公益性質演出得予優惠。

第十一條 本場地使用時間區分如下:
         (一)、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每日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每日晚間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第十二條 本場地每週一及公告休館日,停止使用;如有特殊需求經埔里鎮公所同意者除外。

第十三條 申請者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無息退還 所繳費用:

         (一)、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若埔里鎮公所暨所屬單位舉辦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與急迫者,經通知申請者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者如需設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管理單位所指定之地點為之。

第十五條 使用本場地禁用雙面膠、膠帶等粘著物(無痕膠帶除外),並不得污損、破壞場地及設施,違者應負責回復原狀,因而致生損害,應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申請使用者於租借前應先與場地管理者就本場地設備現況先行實地了解,以確保演出順利及人員安全。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者於演出前應協助管理單位管制觀眾禁帶飲料、食物及寵物進場。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者在預排演時應即注意場內環境管控,不得有破壞、毀損、攜帶食物飲料或未經允許逕行操控音響、燈光或其他各項設備(施)等情事,違者,管理單位得令申請使用者停止預排演,因而衍生意外危險情事時,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九條 本場地使用者,應將垃圾蒐集分類,未為分類時,場地使用者應將垃圾自行攜回處理。

第二十條 本場所禁止噴灑亮片、亮粉、紙片或使用拉炮、煙火等具爆破性質之危險道具,違者需將場地清潔復原,若致生損害,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以上各項本單位如有違反,無條件受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之處置,不得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謹立此書。

附件檔案:南投縣埔里鎮立藝文中心場地使用切結書-最新版101.8.25.doc